清廉医院建设-深入开展纠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行动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与“十严禁”

发布时间:2022-02-24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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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十严禁”


严禁以任何方式发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发表与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严禁违反行业规定和诊疗规范,在医疗健康服务中虚假宣传、欺诈骗保、过度医疗、敲诈勒索服务对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严禁实行“开单提成”,将科室或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获取非法利益。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严禁违反规定直接接受捐赠资助,或接受附带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违规行为。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推销活动、泄露患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以及医疗信息。


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或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或私自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试剂等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严禁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严禁倒卖医院号源谋取非法利益,或与“医托”“黑诊所”“黑救护车”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为其充当“保护伞”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开展企业参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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